“国货”有法可依 政府采购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http://www.zfcg.com
2010-05-24 09:4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供应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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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供应商网】记者23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近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意见。即将出台的《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起草。 记者23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近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意见。 意见稿指出,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关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超过50%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国内生产成本比例=(最终产品生产成本-非中国原产材料价值)/最终产品生产成本×100%。最终产品生产成本,是指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非中国原产材料是指进口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的原料或零部件。无法明确来源的原料或零部件,视为非中国原产材料。非中国原产材料价值是指非中国原产材料的到岸价(CIF)。最终产品生产成本和非中国原产材料价值,应按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核算。 此外,意见稿明确提出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报价文件、单一来源报价文件,下同)中载明,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最终生产地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和《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达标承诺书》。采购人采购集成项目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对所有占报价20%以上的单一组件,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声明和承诺书。 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有“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等情形者除外。国务院法制办今年年初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这一条被界定为“国货优先”,严格说来是没有问题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政府采购法》时,中国已经加入了WTO,政府采购应当采购国货的原则,当时和WTO原则并不冲突。 2007年底,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旨在通过政府采购的传导和带动作用,集中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含服务)的研发应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财政部三部委去年10月份出台了《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附加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企业产品要获得认证后,才能进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提出政府应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将实行审核管理。为促进我国自主创新,法规还明确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国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编辑:饶云赟)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国政府采购供应商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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