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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并对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执行机构和运行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了落实法律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制度,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从基础工作做起,着力构建政府集中采购的框架体系,促进实践工作。
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法确定的,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类别目录。省本级集中采购目录每年由省采购办经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公布。纳入省本级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省级各采购单位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如省级单位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因有特殊专业要求确需自行采购的,必须报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